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驻市)医疗卫生机构、市管民营医院:
现将《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2 年 7 月 27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进一步 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管理,维护无 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是指郴州市行政 区域内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交或者减交医疗临 床用血时依法需交纳的用于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 输等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向需要用血的患者告知无偿献血免费 用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在任何地方用血时向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临床用血 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献血量累计在 400 毫升以上(含本数),无偿献血 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为 400 毫升以下的,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 用。
(二)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 400 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
(三)除无偿献血者可按照前项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在 无偿献血者献血 30 日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可共计报销 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固定无偿献血者连续 5 年内献血量累计在 4000 毫 升以上(含本数)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可减免一 次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或保密性弃血 的,只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其配偶、父母、子女 临床用血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献血者无偿 献血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 费用时,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开展了出院直接减免的就诊医疗机构或郴州市中心血站免费用血报账部门按程序办理减免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在就诊医疗机构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时应当提供:
1.献血者有效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献血证(如无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时需提供)。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时应当提供:
1.献血者有效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献血证(如无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时需提供);
3.《郴州市临床免费用血报销亲属关系承诺书》。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血站或通过微信、 APP 等方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原《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15〕26 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需上传的资料:
1.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复印件;
2.《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申请 表》;
3.《郴州市临床免费用血报销亲属关系承诺书》;
4.医疗机构用血费用清单复印件;
5.医疗机构用血费用结算发票复印件等。
第六条 开展了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的用血医疗机构要大力宣传“用血直免”工作,努力为每一位有需要的献血者及其亲属 提供医院用血直接减免服务。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依法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单位、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出具有关直系亲 属关系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用血清单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 费用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采供血机构供给医疗机构的 相应血液品种价格为标准,报销相应的临床用血费用。
免费用血报销全血和成分血的换算方式为: 献血200毫升 临床用全血的,相当于 200 毫升全血制备的红细胞、冷沉淀凝 血因子、冰冻血浆合计金额。
第九条 郴州市献血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免费用血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做好医疗临床用 血费用减免报销工作。对采取欺骗手段报销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返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8 月 26 日起施行。原《郴州 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 定》(郴政办发(2012)9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无偿 献血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