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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05 10:55   阅读数:   作者:首都献血服务网   来源: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院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z2017�{1号)、《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卫纠�z2018�{1号)的要求,为了在深化医改、建设健康北京的进程中,与献血者、临床医院构建和谐关系,推动中心行风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到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是建设健康中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和保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增进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加入到具有首善标准、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队伍中。 
 二、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与职责,组织各有关科室定期修改和完善单位行风建设的制度、规定等。2020年中心按要求配置专、兼职行风建设人员。 
  落实部门:业务科 
  (二)建立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内容: 
  1.把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纳入干部奖惩评价体系。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实行行风一票否决制。修订相应文件内容。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  
 
  2.把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纳入职工奖惩评价体系。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作中,实行行风一票否决制。修订相应文件内容。 
   落实部门:人事科  
  3.建立行风建设工作常态机制。把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深入到设备采购、药品和耗材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许可、接受捐赠、投融资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严格管权、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各项监管措施。修订相应文件内容。 
  落实部门:中心办公室、血液工程科(设备采购、药品和耗材采购)、总务科(工程建设)、财务科。 
  (三)建立行风问题线索通报和联防联控机制。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等建立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系会议机制。落实职责为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单位不涉及。 
  (四)构建内、外部相结合监控机制。
  具体工作内容: 
  
  1.针对行风建设的各个环节,梳理本单位和区域内行业廉政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强自管自律机制,定期开展行风情况自查。2020年按要求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项目等实现风险点防控。 
   落实部门:纪检办公室牵头组织,信息科配合。 
  2.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及时更新制度、人员组成,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人事科、科研教学办公室、业务科、中心办公室、财务科、保卫科 
  3.发挥新闻媒体、群众社团的桥梁和监督作用。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宣传中心、社会监督员) 
   三、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 
  (一)建立新入职职工行风教育培训机制、老职工定期培训或轮训机制。2018年底前,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新入职职工当年行风教育培训率达到100%。2020年前,所有医疗机构对新入职职工的当年培训率达到100%。 
   落实部门:人事科(中心新员工培训)、科研教学办公室。 
  (二)广泛开展创建优良行风系列活动,大力提倡以德润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明创建活动,如;“新入职医护人员宣誓”,“最美护士”、“行风建设月”等,挖掘发现和树立身边典型;通过现代化媒体手段和建立宣讲团等,开展多种渠道的行风宣传。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宣讲),工会、业务科 
  (三)鼓励和引导职工在利用微博、微信开展自我宣传、自我展示的同时,开展正能量宣传,对可能误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负能量等情形要予以规劝删除或及时发布消息予以澄清。 
  落实部门:利用中心行政周会、业务协调会通报文件精神,各科室负责落实。 
四、规范采购行为 
  (一)按照国家、部门、北京市、区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准确把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采取缩短采购周期、减少品规等做法来规避公开招标。 
  落实部门:财务科、血液工程科。 
  (二)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等采购的合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z2010�{89号)有关规定签定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出现擅自更改协议约定内容、不按照约定时限完成约定内容、提前支付等情况。 
   落实部门:血液工程科、财务科、审计科。 
   五、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 
  1.要明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接待管理部门,对来访企业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人(以下简称关联人员)要进行统筹接待,并做好记录;未经管理部门许可,关联人员不得计入单位的重点区域(重点业务科室);行风主管部门与企业接待管理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不得参与企业组织的聚餐、旅游等,不得接受礼品、馈赠等钱物,不得借口组织学术活动、年会等接受企业及关联人员的任何形式赞助。 
  落实部门:根据中心领导决议,明确接待管理部门。 
  2.要在重点业务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企业关联人员进入的标识、举报电话等,对违反上述情形的单位职工要视情节予以处理,对违反上述情形的企业、关联人员要进行登记后予以劝诫、中止购买其产品等处理,对存在不公平竞争等情节严重行为的可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报告。 
  落实部门:企业接待管理部门牵头。 
六、规范服务行为 
  对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公司、单位等进行清理,对于可能影响群众享受公平服务等的,要予以坚决清理,要杜绝为非政府指令性的特殊群体开通所谓的就医、公共卫生服务绿色通道、快捷通道等。   落实部门:企业接待管理部门 
  七、严格依法执业 
  (一)按照有管法规规定依法执业,依法依规做好血站执业许可申请、校验工作,如有变更名称、 地址、采供血范围、服务内容等执业登记相关事项的,必须向登记机关不按理变更登记,杜绝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执业情况的出现。 
  落实部门:业务科 
  (二)加强对人员许可和采血点备案工作的管理。及时负责组织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落实部门:人事科、业务科 
  八、加强捐赠资助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局捐赠自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自助的医疗设备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落实部门:血液工程科、财务科 
  (二)内设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的医疗设备与采购捐赠资助机构相关的试剂、耗材挂钩,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不得借口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企业免费投放、购买试剂耗材附带赠与以及租借等,变相采购相关企业的试剂、耗材等。 
  落实部门:血液工程科、财务科 
  (三)不得借口科研、合作、学术会、研讨会、年会等,擅自接受企业或厂家赞助的设备、耗材、经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变相赞助。 
  落实部门:财务科、血液工程科 
  (四)职工未经单位批准前,不得擅自引进公益、慈善项目并运用。 
  落实部门:利用中心行政周会、业务协调会通报文件精神,各科室负责落实。 
  九、加强医疗卫生技术合作管理 
  (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合作必须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确保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政府交办任务的前提下,方能与其他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合作。 
  (二)合作优先考虑京津冀地区和承担政府指定的对口支援、支援合作区域;合作事项必须经过党、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展;不得忌口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合作,变相将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甚至科室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卫生计生单位;要坚决杜绝科室、职工私下合作。合作双方就责、权、利进行细化,明晰各自的责任,做到产权清楚、核算独立,涉及医保、物价、税收、票据、机构设置、多点执业、资产管理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落实部门:业务科、科教办、质监办(业务、科研、质量三方面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十、规范行风案件的办理 各单位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驻卫纪发�z2011�{22号)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二)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三)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其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四)调查人员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不准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及其亲友;不准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与调查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准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 
  (五)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落实部门:纪检办公室   
  附件:(截至7月30日)关于行风建设重点清理改进的工作分工表     
  
  附件: 关于行风建设重点清理改进的工作分工表 

工作内容

主责科室

协助科室

1.明确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具体工作人员的电话、邮箱

业务科

/

2.健全完善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的采购制度、程序,规范采购行为

血液工程科

财务科、审计科

3.加强外购药品管理

根据文件为对医疗机构要求,本单位不涉及

4.合同管理,可以请财务、审计甚至律师把关

审计科

财务科

5.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要有制度、有管理部门、张贴标识、要作记录、要检查等

待确定主责部门

/

6.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用药、适宜手术,药品、耗材使用监控与异常处理

根据文件为对医疗机构要求,本单位不涉及

7.清理直接或间接经营等可能影响群众利益或公平就医的药店

根据文件为对医疗机构要求,本单位不涉及

8.对支援合作托管医院进行全面清理,办公会等予以确认

根据文件为对医疗机构要求,本单位不涉及

9.对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公司、单位进行清理,合法、合规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部门牵头

血液工程科、总务科、科研教学办公室、业务科、质监办、研究所等职能科室协同

10.对单位的依法执业进行自查,避免机构、人员、技术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业务科、人事科

/

11.对捐赠资助进行清理,完善管理尤其是经常性的监督制度

血液工程科、财务科

/

12.对医疗技术合作进行全面清理,该撤就撤,保留必须的且经过办公会等决定

业务科、科教办、质监办(业务、科研、质量三方面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

13. 区卫生计生委要考虑二级医院巡查

对区级卫生计生部门、二级医疗机构要求,本单位不涉及。

14.规范行风案件办理制度、流程

汇报2个案件查处情况

纪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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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重新梳理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事,及时更新工作要求与成员,切实发挥作用

 

党委办公室(伦理委员会)、人事科(职称晋升)、科研教学办公室(学术委员会)、业务科(辐射安全、医疗废物管理、医师考评、干部保健)

/

根据上述分工,725日前形成文字材料,最终完成中心自查报告及二个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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