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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10 09:17   阅读数:   作者:郴州市中心血站   来源: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实施细则

郴献领办发〔2019〕4号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管理,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是指郴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交或者减交医疗临床用血时依法需交纳的用于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等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向需要用血的患者告知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任何地方用血时向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在400毫升以上(含本数)或献一个单位以上(含本数)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为400毫升以下的,可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献全血的按照全血所制备的成分血品种(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冷沉淀凝血因子、冰冻血浆)单价合计金额核定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涉及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的费用报销,按机采成分血单价核定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三)除无偿献血者可按照前项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在无偿献血者献血30日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可累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固定无偿献血者连续5年内献血量累计在40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可报销一次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只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献血者无偿献血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开展了出院直报的就诊医疗机构或郴州市中心血站免费用血报账室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证;              

3.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3.临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4.临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关系证明的可填写《临床用血免费报账亲属关系承诺书》并加盖指模;

5.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6.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第六条  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如无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的,应当持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原始发票报销部门加盖公章。献血者已经在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部分血费,也按第三条报销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依法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用血清单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

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免费临床用血公民提供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采供血机构供给医疗机构的相应血液品种价格为标准,报销相应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九条  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报销,不得分别重复报销。

第十条  开展了出院直报的医疗机构或郴州市中心血站应当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费用血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做好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对采取欺骗手段报销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返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关于修改《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的说明


根据五届市委第七轮巡察第一巡察组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我市便民惠民政策落实效果不好,在执行上级文件和制定本级免费报账政策标准文件时,政策延续性不强措施衔接性不够,前后标准不统一,报账比例偏低,报账程序繁杂。我市自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下发了《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暂行规定》(郴政办发【2001】50号)、《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郴政办发〔2009〕3号)、《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郴政办发〔2012〕9号)等不同献血时间段享受免费用血报账文件。针对巡察组提出的问题,为切实将巡察组提出的问题整改到位,维护献血者合法权益,让更多献血者及其亲属享受到更优惠的报账政策,同时进一步简化报账流程,我站建议将郴政办发【2001】50号、郴政办发〔2009〕3号、郴政办发〔2012〕9号三个文件进行优化整合成一个免费用血报账文件,具体整合主要内容如下:

1、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在400毫升以上(含本数)或献一个单位以上(含本数)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2、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献全血的按照全血所制备的成分血品种(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冷沉淀凝血因子、冰冻血浆)单价合计金额核定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涉及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的费用报销,按机采成分血单价核定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3、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确因实际情况无法出具关系证明的可由献血者本人书写《临床用血免费报账亲属关系承诺书》并加盖指模。

4、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如无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的,应当持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原始发票报销部门加盖公章。献血者已经在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部分血费,也给予全额报销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5、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报销,不得分别重复报销。


献血地址: 市中心血站(东风路8号)、市兴隆步行街献血房车、市火车站广场献血房车、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献血房车、沃尔玛超市献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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