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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07 16:42   阅读数:   作者:雷建芳   来源: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12〕9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三月十三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管理,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是指郴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交或者减交医疗临床用血时依法需交纳的用于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等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向需要用血的患者告知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任何地方用血时向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在800毫升以上(含本数)或献一个单位以上(含本数)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400毫升以上不满8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为400毫升以下的(含本数),可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二)涉及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的费用报销,只限机采成分血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者未献机采成分血的,在报销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卫生部规定的一个单位机采成分血等于800毫升全血的标准报销相应量全血的费用。

(三)除无偿献血者可按照前项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在无偿献血者献血30日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可累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固定无偿献血者连续5年内献血量累计在40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可报销一次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只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献血者无偿献血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到郴州市献血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证;

3、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3、临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4、临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5、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第六条 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因无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的,应当持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原始发票报销部门加盖公章。献血者已经在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部分血费,也按第三条报销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依法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出具有关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用血清单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

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免费临床用血公民提供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采供血机构供给医疗机构的相应血液品种价格为标准,报销相应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九条 郴州市献血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费用血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做好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对采取欺骗手段报销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返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郴政办发〔2009〕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无偿献血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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