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红十字会:
为了表彰奖励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红十字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市(州、县、区)奖”。
第三条 本省“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三十次、二十次、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本省“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人民币15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各界人士。
第五条 本省“无偿献血先进市(州、县、区)奖”,用以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市(州、县、区)。
第六条 凡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的国家无偿献血奖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除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外,可同时获得本省无偿献血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由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八条 本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湘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和湖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