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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01-22 11:14   阅读数:   作者:不详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采供血机构的执业验收工作,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是由有关专家组成,在中国输血协会或省级输血协会的领导下开展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分为部、省两级。
  第四条 中国输血协会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对省级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的执业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由中国输血协会或省级输血协会选聘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聘用离退休人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七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执业验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资格

  第八条 部级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省级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相应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廉公道,保守机密,不殉私情。
  第十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委员必须身体健康,并能亲自参加执业验收工作。

第四章 任务

  第十一条 依据《血站管理办法》和《血站基本标准》,省级血液中心由中国输血协会进行执业验收,中心血站、基层血站、中心血站由省级输血协会进行执业验收。
  第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采供血机构实施执业验收;(二)拟定执业验收计划,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三)组织采供血机构学习执业验收文件,开展人员培训,使其掌握执业验收标准和细则;(四)开展有关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应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执业验收经验,不断提高执业验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实施细则提出补充、修订建议。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要及时征求对执业验收工作的意见,努力改进执业验收工作。每次验收后都要主动征求被验收单位对评审员的评价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对不称职或因故不能继续承担执业验收工作的专家,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正建设的规定,不得向被验收单位索取钱物,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国输血协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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