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对临床用血管理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19 02:15 阅读数: 作者:不详 来源:
《献血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或减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受血者自身储血;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分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