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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2-08-01 11:13   阅读数:   作者:不详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和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湖南省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与国家级表彰活动同步申报、初审、评定和审批。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奉献奖”。

    第六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无偿献血达30次、20次、1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

第七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分为单位奖、个人奖和特别奖。单位奖用以奖励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奖用以奖励捐款人民币15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个人;特别奖用以奖励长年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单位。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终身荣誉奖。分别奖励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400小时、500小时和2000小时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超过5年且累计服务时间超过1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和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其获奖标准为:本辖区临床用血量100%来自本县(市、区)无偿献血量;本辖区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40%以上;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青少年达到85%以上;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电视台每周不少于1次;辖区内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区等公共场所免费设置有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或宣传栏;根据需要,设置或规划了固定采血点。

第十条  湖南省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湖南省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十一条  湖南省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奉献奖用以奖励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40次(含40次)以上的献血者。获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奉献奖者可同时参加无偿献血奉献奖的评选。

第十二条  凡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规定的奖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国家级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同时,可获得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相关申报材料的收集、统计、初审和报送工作。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红十字会和有关单位组成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审核、评定和审批。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负责表彰的奖项: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国家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省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银、铜奖;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负责表彰的奖项: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国家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和五星级;国家级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省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省级无偿献血促进奖;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五星级和终身荣誉奖;省级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省级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十六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由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市州红十字会初审,经省红十字会复核,报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核、评定。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初审,由省卫生厅、红十字会复核后报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核、评定。

第十八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受表彰的个人、集体名单,在省内主流媒体、湖南卫生信息网及无偿献血专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二十条  凡申报个人、集体和县(市、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参与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血3次,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三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单位按1次计算,以此类推;《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湘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和湖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19991125日发布的《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暂行)》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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