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采血点(室)和流动采血车备案信息。
固定采血点:兴隆步行街采血房车 兴隆步行街
新城广场献血房车 新城广场
流动采血车:青岛牌 湘LA3506
BY6690DS 湘LA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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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5080XCX
XML5101XCX13 湘LA2209
二. 献血流程。
填写《健康征询表》和《献血登记表》→电脑录入献血者信息→体检→快速检验→合格者献血→领取《无偿献血证》。
三. 献血服务热线及献血服务网点的服务时间、地址
献血服务热线:2251200 2231486
献血服务网点的服务时间、地址:
市中心城区献血点:
献血日期 |
献血时间 |
献血地址 |
每天 |
9:00-12:00 16:00-22:00 |
兴隆步行街采血房车 |
每天 |
16:00-22:00 |
新城广场献血房车 |
每天 |
9:00-17:00 |
市一人民医院采血车 |
每天 |
16:00-22:00 |
五岭广场采血车 |
县市免费用血报账和献血点:
献血日期 |
献血时间 |
献血地址 |
每月17.18日 |
9:30-16:00 |
资兴市新区新金马超市 |
每月1.2日 |
9:30-16:00 |
桂阳县城步步高超市 |
每月14.15日 |
9:30-16:00 |
宜章县湘南暴动广场 |
每月23.24日 |
9:30-16:00 |
永兴县卫生局门口 |
每月8.9日 |
9:30-16:00 |
嘉禾县生源宾馆前 |
每月20.21日 |
9:30-16:00 |
临武县家嘉福超市门口 |
每月27.28日 |
9:30-16:00 |
汝城县县政府门口 |
每月4.5日 |
9:30-16:00 |
桂东县罗霄广场 |
每月11.12日 |
9:30-16:00 |
安仁县教育局门口 |
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
1、郴州市政府为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加献血,确保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先后出台了郴政办发【2001】50号、郴政办发【2009】3号和郴政办发【2012】9号文件,对献血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用血给予优惠,享受相应的免费用血政策。三个文件规定了不同时期献血享受的优惠条件。 2012年5月1号实施的郴政办发【2012】9号文件规定,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在800毫升以上(含本数)或献一个单位以上(含本数)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可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400毫升以上不满8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为400毫升以下的(含本数),可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2、在无偿献血者献血30日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可累计报销合格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报销程序: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到郴州市献血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证;
3、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3、临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4、临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5、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报临床用血费用时,如无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的,应当持临床用血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原始发票报销部门加盖公章。
市城区、北湖区和苏仙区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报帐在市中心血站一楼免费报帐室办理(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县市免费用血报账可到当地每月两天的免费报账时间和地点进行报账。
咨询电话:2234097
五. 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郴政办发【2012】9号《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规定》,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在800毫升以上(含本数)或献一个单位以上(含本数)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400毫升以上不满8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为400毫升以下的(含本数),可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二)涉及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的费用报销,只限机采成分血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者未献机采成分血的,在报销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卫生部规定的一个单位机采成分血等于800毫升全血的标准报销相应量全血的费用。
(三)除无偿献血者可按照前项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在无偿献血者献血30日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可累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固定无偿献血者连续5年内献血量累计在40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可报销一次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只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凡无偿献血者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七)、献血者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八)、享有献血免费体检、化验的待遇。
六. 献血者健康咨询的主要内容。
献血者健康征询
1. 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1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1.2 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等。
1.3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或经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胰腺炎、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等。
1.4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1.5 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红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1.6 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1.7 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大动脉炎等。
1.8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9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等、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等。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1.10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脑血管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等,以及有惊厥病史或反复晕厥发作者。
1.11 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癔病等。
1.12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1.13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14 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
1.15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1.16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黑热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17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矽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1.18 某些药物使用者,如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既往或现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经静脉、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径使用类固醇、激素、镇静催眠或麻醉类药物者等。
1.19 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1.20 异体组织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过异体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组织、器官移植,如脏器、皮肤、角膜、骨髓、骨骼、硬脑膜移植等。
1.21 接受过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切除者。
1.22 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
1.23 医护人员认为不适宜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2. 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2.1 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三天;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2.2 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一年者。
2.3 妇女月经期及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2.4 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一周者,眼科手术愈后未满三个月者。
2.5 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一周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2.6 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
2.7 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2.8 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一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二周者。
2.9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2.10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甲型肝炎病愈后未满一年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一年内前往疟疾流行病区者或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弓形体病临床恢复后未满六个月,Q 热完全治愈未满二年。
2.11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2.12 一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2.13 寄生虫病: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2.14 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二年。
2.15 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一年者。
2.16 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3. 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3.1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3.1.1 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
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等。
3.1.2 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者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
3.2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3.3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七. 对献血者告知的主要内容。
尊敬的献血者您好,欢迎您在您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来献血。献血的告知内容如下:
1、献血前应保证充足的睡眠,不喝酒,少吃高脂食物。献血时不能空腹,应吃些清淡食物,如稀饭、馒头、面包等。来献血时切记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每次献血的量是200-400ml,献血时不要过分紧张,保持自然、乐观、积极心态,献血过程中如有不适请及时告诉采血护士。献完血拔针后将留取5ml标本用于复检,复检结果一周左右会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献血者,所以献血者在填写联系电话时一定要真实准确。
3、献血完毕,一定要用3个手指用力持续按压针眼及针眼近心端1-2cm处8-10分钟,在休息处休息10-15分钟。粘贴在针眼处的胶贴应保留4个小时,并保持针眼处干燥、清洁。
4、献血后24小时内不剧烈运动、高空作业和过度疲劳,多补充水分,食用宜消化的食物和水果,避免饮酒,应保证充足的睡眠,可正常生活和学习,不必长休大补,六个月后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再次献全血;三个月后可献机采成分血(血小板)。
5、如针眼处皮下渗血造成红肿,可用毛巾冷敷,红肿转青紫后可用毛巾热敷,一般7-10天会消散,不会留下痕迹。如渗血造成红肿的面积较大,应及时联系血站工作人员。
6、如果存在献血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可能影响血液质量安全的高危行为,或者献血后感觉明显不适或异常,请及时联系血站工作人员。
7、如果是捐献机采成分血(血小板)除了满足献全血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血小板计数≥150×10⒐/L且<450×10⒐/L;红细胞比容≥0.36;献血小板前一周未服阿司匹林类药物;肘部血管弹性好便于穿刺。机采成分血(血小板)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机采成分血(血小板)与全血的间隔时间不少于4周。
八. 献血注意事项。
献血前:保证充足睡眠,不喝酒、少吃高脂食物。献血时不能空腹,应吃些清淡食物,如稀饭、馒头、面包等。
献血中:不要过分紧张,保持自然、乐观、积极心态。
献血后:献血完毕,用3个手指用力按压针眼及针眼近心端上延1-2cm处,持续按压8-10分钟,献血者当日不宜参加剧烈活动,可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必长休大补。
献血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
九. 向献血者反馈所献血液检测结果和使用情况(为保护患者隐私,不提供受血者信息)。
1.合格献血者回访:
尊敬的献血者,你于*年*月*日所献400ML血液经血站实验室检测,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血站技术操作规程》中血液检测标准要求,已经发往需要用血的医疗单位救治危在旦夕的病人。非常感谢您此次捐献的血液,已经成功挽救了一个濒临死亡的生命。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2.不合格献血者回访:
尊敬的献血者,你于*年*月*日所献400ML血液经血站实验室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血站技术操作规程》中血液检测标准要求,该不合格检测项目为(******)。根据国家规定,我站已经将您的血液做了保密性医疗废弃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为单项ALT不合格要求者,经休息或治疗,恢复正常后仍可献血;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抗体不符合献血要求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敬请日后不要再献血;本次各项检测不能作为疾病诊断初筛不合格依据,因为血站的血液化验与医院化验的检验目的不同:献血者的血液检查是为了保证用于临床的血液安全、有效,力求将不合格的血液百分之百检测出来,因此要求检测方法的灵敏度高,即检出最弱阳性标本的能力要强,但增加了出现假阳性的可能性;而医院对病人的血液检测是为了确诊某种疾病,力求将疾病的诊断正确率达到百分之百,因此,要求检测方法的特异性高,即避免假阴性或非特异性阳性结果的能力,但可能有真阳性的漏检。灵敏度与特异性程反比关系。因此,如果血站的血液化验结果与医院化验结果有矛盾,作为献血者,应以血站化验结果为准;作为患者或者体检者,应以医院化验结果为准。当您收到血站不合格的化验结果时,建议您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血站的化验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医学临床诊断依据。非常感谢您的爱心,祝您生活愉快!